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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咨达Jane谈注册发补中的常见问题

2017-12-04 15:29  阅读数:8990 标签:奥咨达Jane 注册发补中的常见问题

专家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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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ane Li
  奥咨达医疗器械服务集团董事副总经理 法规事务中心总监;

  医疗器械专家、高级工程师、超过20年的医疗器械行业经验;
  国家审评专家库专家、曾任国家医疗器械检测中心高级工程师;
  现任“广州市医药行业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委会”评委;
  完成国标GB 10035-2000、GB 8599-2008、YY 0731-2009、YY 1007-2010等标准的制修订工作;

  CDME(总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于今年9月22日发布了“退审公告”注1,对1154个超期发补未回的申报产品进行了公示,并明确指出“公示结束后,对无异议的申报产品资料将终止审查”。这是自2013年6月1日实施“一次性发补”注2 28个月以来,根据2014年10月1日实施新的注册管理办法中的有关”申请人逾期未提交补充资料的,由技术审评机构终止技术审评”的规定注3, CDME动真格了,在提升效率的同时,也提高了工作的透明度。短期来看是给企业带来不小的压力,迫使企业自觉严格遵循制度;长远来看是提高了注册审批审评效率,为医疗器械产业的发展做好保障。

  一次性发补,就是要求注册申请人必须在1年内按照补正通知的要求、一次性提供所有的补充资料,申请人若未按要求补充、或补充不全或逾期未提交补充资料的,CDME将予以退审。

  自从新的注册法规实施后,注册审评时不仅要求注册申请人补充的文件数量增加了,而且在专业的深度广度上也提出了很多发补意见。常见的发补问题集中在:研究资料中的有效期验证、软件文档,临床评价材料,以及产品技术要求等文件。

  奥咨达法规专家团队结合各种注册发补意见,整理了一些注册申报材料中经常会出现的错误,用以帮助广大注册人员更好地准备申报材料,减少发补,并指导大家如何补充说明相关文件以满足一次发补的要求。具体内容如下:

1、申请表

  1) 应确认申报产品名称、产品类别、分类编码、型号规格、结构及组成、适用范围等内容,上述内容应与综述材料一致;

  2) 产品适用范围的确定应有临床依据,且应与其他申报资料内容一致。

2、证明性文件

  1) 应按要求补充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2) 创新产品委托生产的,其生产许可证生产范围应涵盖申报产品类别。

3、医疗器械安全有效基本要求清单

  1) 应明确说明产品符合《医疗器械安全有效基本要求清单》中的各项适用要求所采用的方法,以及证明其符合性的文件;

  2) 不适用的各项要求应阐述理由;

  3) 对于包含在产品注册申报资料中的文件,应明确各项适用要求的符合性文件的名称及在申报资料中的具体位置;

  4) 对于未包含在产品注册申报资料中的文件,应明确各项适用要求的符合性文件的名称及在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中的编号。

4、综述资料

  1) 概述:应明确产品名称及其确定的依据;

  2) 产品描述:应进一步确认申报产品的工作原理、 结构组成(包括使用的附件),补充说明产品的主要功能(包括关键组件)及区别于其他同类产品的特征内容;

  3) 型号规格:全面清晰表明不同型号的区别;

  4) 包装说明:补充说明产品包装、防护等实际情况,好有照片展示;

  5) 适用范围和禁忌症,应有临床试验支持,且应与申请表等其他申报资料内容一致;同时,应补充说明产品的预期使用环境以及可能会影响其安全性和有效性的环境条件;应补充说明产品的适用人群以及使用过程中需要检测的参数、考虑的因素;应明确不宜使用本申报产品的情况或人群及其确定的依据;

  6) 参考的同类产品或前代产品的情况:应补充申请产品的研发背景和目的,说明选择同类产品作为研发参考的原因;进一步列表比较申请产品与参考产品在工作原理、结构组成、制造材料、性能指标、作用方式、适用范围、安全要求等方面的异同,且产品结构组成、适用范围应与其他申报资料一致。

5、研究资料

  1) 产品性能研究:应明确有关产品概述、任务来源及背景、管理类别确定的依据、对国家强制性安全标准执行情况、主要性能指标及检验方法确定的依据、与人体接触材料的安全可靠性、规范性引用文件及相关参考内容等;

  2) 生物相容性评价研究:根据《关于印发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和审查指南的通知(国食药监械[2007]345号)》提交生物学评价报告,可引用供应商的医疗器械注册证或生物相容性试验报告、采购协议作为佐证。开展生物学试验的,可采用国外实验室出具的生物学试验报告,但应附有国外实验室表明其符合GLP实验室要求的质量保证文件。

  3) 灭菌/消毒工艺研究:应当明确推荐的消毒工艺(方法和参数)以及所推荐消毒方法确定的依据。

  4) 产品有效期研究和包装研究:应补充说明产品效期及其确定的依据,明确在宣称的有效期内以及运输储存条件下,保持包装完整性的依据;有效期的研究建议考虑元器件的老化、使用环境、清洁消毒方法,连续工作时间,使用的频次等对寿命的影响,或可从以下方向进行研究,如:模拟临床使用过程、关键器件的寿命研究、设置一定条件进行老化试验、收集临床使用的意见反馈。应提交充分的研究资料。

  5) 软件研究:若产品含软件,应根据《医疗器械软件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准备软件描述文档。NMPA对软件风险等级较为关注,陆续有要求企业将软件等级提高的发补意见,建议企业根据指导原则认真确定软件等级,以避免发补。

6、生产制造信息

  1) 应依据产品实际的生产工艺过程,明确生产工艺流程图及关键工序或特殊过程,并应说明其过程控制点及控制措施;

  2) 应说明拟注册产品的每一个研制和生产场地的实际情况。

7、临床资料

  1) 若不属于《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的第二/三类医疗器械目录》内的产品,按照临床试验相关法规提供满足要求的临床资料;

  2) 依据《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第六条开展临床评价的,如使用了同品种医疗器械的生产工艺、临床数据等资料,申请人应提交同品种医疗器械生产工艺、临床数据等资料的使用授权书。

8、风险分析资料

  1) 产品风险分析资料应涵盖申报注册产品的型号,且产品适用范围、禁忌症应与其他申报资料一致;

  2) 应补充说明风险控制措施的实施和验证等内容;

  3) 根据YY/T 0316-2008编写,对于危害因素的风险控制措施的实施和验证结果,必要时应当引用检测和评价性报告,如医用电气安全、生物学评价等。

9、产品技术要求

  1) 应按照《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编写指导原则》(2014年总局第9号通告的要求规范产品技术要求;

  2) 删除“结构结成”,请注意不要重复陈述产品组成信息;

  3) 写明软件组件的名称和版本号,并明确版本号命名规则;应包括嵌入式件组件和PC端软件组件的名称和版本信息。

10、产品注册检验报告

  1) 补充提交送检型号在本注册单元内的典型性和代表性情况说明,应能表明送检型号在结构组成、性能指标、基本功能、预期用途、电气安全等方面能够覆盖本注册单元内其他型号;否则,应提供申报产品全部型号的注册检验报告;

  2) 若产品组成包含相应独立软件,需补充软件信息,并在报告中补充软件主界面和版本信息界面的照片资料;

  3) 补充检验要求的,应在原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11、说明书和标签样稿

  1) 说明书样稿:应补充申报产品全部型号的说明书,或删除不是本次注册的产品型号及相应信息;

  2) 符合《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总局令第6号)的要求;

  3) 据食药监械管[2014]144号文,请提交新修订的说明书。如果说明书与原经注册审查的医疗器械说明书有变化的,应当提供更改情况对比说明等相关文件;如原说明书已经符合《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总局令第6号),请给出说明书符合要求的一致性声明文件

  4) 涉及引用标准时,应将标准名称引用完整,包含标准的具体实施时间;

  5) 如是外文翻译的中文说明书,建议请专业技术人员校对后再重新提交,以免因多处翻译混乱而影响审评老师的印象。

12、符合性声明

  1) 进一步确认申报产品符合标准的清单;

  2) 申请材料真实性自我保证声明应涵盖申报注册的相关资料。

13、其他

  1) 请提交软件版本命名规则真实性声明(包含软件版本命名规则和版本信息);

  2) 请尽量双面打印陈述性资料,注意节约。

  3) 应提供两份更改后的产品技术要求及其word文档.还应提交单独的仅包含技术要求性能指标部分的电子文档。

14、发补时限

  1) 书面发补:《发补单》上载明的“发送日期”的1年内;

  2) 电话发补:一般在10个工作日内。

 希望我们的归纳总结,对广大注册人员有所帮助。

注释

  注1: 2013年5月22日,总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CMDE)发布《关于医疗器械注册审评补充资料有关事宜的公告》,明确指出:自2013年6月1日起,审评中心对医疗器械注册审评补充资料严格执行“一次性发补”,对于未按规定补充资料的申请将给与“终止审查”或“不予注册”的建议。

  注2: 2014年10月1日实施的《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2014年总局令第4号)第二十八条规定:“技术审评机构应当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应当在1年内按照补正通知的要求一次提供补充资料……申请人逾期未提交补充资料的,由技术审评机构终止技术审评,提出不予批准的建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核准后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

  注3: 2015年9月22日,总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CMDE)发布《关于对部分发补未回的申报资料进行退审的公告》,明确指出:对2014年10月1日之前发补未回的申报产品资料进行了清理、汇总。现将相关资料汇总表予以公示(公示期为9月22日至10月23日),请认真核对。公示结束后,对无异议的申报产品资料将终止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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