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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监局发布2项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

2019-01-02 11:24  阅读数:4239 标签:NMPA,医疗器械注册

关于发布一次性使用胆红素血浆吸附器等2项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的通告(2018年第126号)  



2018年12月18日 发布

 

  为加强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工作的监督和指导,进一步提高注册审查质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制定了《一次性使用胆红素血浆吸附器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一次性使用活检针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现予发布。


  特此通告。


  附件:1.一次性使用胆红素血浆吸附器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


     2.一次性使用活检针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


国家药监局

2018年12月10日

 

附件

附件1

 

一次性使用胆红素血浆吸附器

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旨在给出一次性使用胆红素血浆吸附器(以下简称胆红素血浆吸附器)注册具有指导意义的指南性文件,一方面有利于监管部门对胆红素血浆吸附器上市前的安全性和有效性进行准确、高效的评价,另一方面有利于指导企业规范产品的研究和生产。

本指导原则系对胆红素血浆吸附器的一般要求,注册申请人应依据产品特性对注册申报资料的内容进行充实和细化。注册申请人还应依据具体产品的特性确定其中的具体内容是否适用,若不适用,需详细阐述其理由及相应的科学依据。

本指导原则是对注册申请人和审评人员的技术指导性文件,但不包括注册审批所涉及的行政事项,亦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如果有能够满足相关法规要求的其他方法,也可以采用,但是需要提供详细的研究资料和验证资料。应在遵循相关法规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是在现行法规和标准体系以及当前认知水平下制订的,随着法规和标准的不断完善,以及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本指导原则相关内容也将进行适时的调整。

一、适用范围

本指导原则所涉及的胆红素血浆吸附器,是指血浆吸附治疗时,与血浆分离器及配套治疗管路使用的胆红素血浆吸附器,吸附剂为树脂型,仅用于高胆红素血症患者的血浆吸附治疗。本指导原则仅适用于胆红素血浆吸附器,不包含该吸附器以外的其他血液净化设备和用具(如血管通路、血浆分离器及管路)等。

胆红素血浆吸附器应保证体外循环的畅通,各端口应能与各配用装置的接口兼容,避免空气进入。本指导原则适用于以无菌、无热原状态提供的树脂型一次性使用胆红素血浆吸附器,属于《医疗器械分类目录》中10输血、透析和体外循环器械项下04-02血液灌流器具。

二、注册申报资料要求

(一)综述资料

1.概述

产品名称应符合《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规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9号)及有关规定。按照第三类医疗器械管理。

2.产品描述

描述胆红素血浆吸附器工作原理、结构组成、原材料,以及区别于其他同类产品的特征等内容;必要时提供图示说明。

3.型号规格

应当明确各型号规格的区别,对于各种型号规格的结构组成、功能、特征等方面内容应加以具体描述。

4.包装说明

提供有关胆红素血浆吸附器包装相关的信息,特别应当仔细说明与灭菌方法相适应的最初包装的信息与资料。

5.适用范围和禁忌症

1)适用范围;

2)预期使用环境;

3)适用人群:如对适用患者有特殊要求,应注明;

4)禁忌症(如适用)。

6.参考的同类产品或前代产品的情况(如有)

应详细说明同类或前代产品国内外研究及临床使用情况。描述本次申报器械与已上市器械(包括本企业已上市同类产品或其他企业已上市同类产品)的相同点和不同点,比较的项目宜包括产品设计、适用范围、工作原理、结构组成、吸附树脂、填充液等原材料、灭菌方式、性能指标、有效期等内容,建议以列表方式列出。对于同类产品,应当说明选择其作为研发参考的原因。

7.原材料控制

胆红素血浆吸附器原材料不得人为添加已列入相关法规及指令禁止的、或未经毒理学评估的物质,常规使用过程中不得对人体产生有害影响。

提交胆红素血浆吸附器所有组件使用的全部组成材料的化学名称、商品名/材料代号、组成比例、供应商名称、符合的标准等基本信息。应明确每种原材料,包括吸附树脂制备原材料、致孔剂、嫁接用化学试剂、溶剂、特殊原材料的化学添加物、粘合剂等物质。建议提供原材料生物学性能符合GB/T 16886.1-2011《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第1部分:风险管理过程中的评价与试验》(注:本指导原则中标准适用于最新版本,下同)和YY 1290-2016《一次性使用胆红素血浆吸附器》等文件要求的评价报告。对于首次用于胆红素血浆吸附器的新材料,应提供其适用人体预期使用部位的相关研究资料。

原材料(含外购组件)应具有稳定的供货渠道,提供原材料(含外购组件)生产厂家的资质证明及外购协议。对于生产企业自己研制生产的原材料粒料,应提供详细的配方研制报告,以及符合的相应标准。原材料常见标准如YY/T 0242-2007《医用输液、输血、注射器具用聚丙烯专用料》、YY/T 0114-2008《医用输液、输血、注射器具用聚乙烯专用料》、YY/T 0806-2010《医用输液、输血、注射及其他医疗器械用聚碳酸酯专用料》等。如果生产企业使用的是外购材料,则应要求供方提交原材料标准和检测文件,如符合上述原材料标准的检测报告。同时提供生产企业原材料验收标准和报告。

(二)研究资料

从技术层面论述申报产品设计验证、工艺验证,以及技术特征、生产工艺、灭菌工艺研究、有效期和包装研究等内容。至少应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产品性能研究

1)设计特征

应列明胆红素血浆吸附器各部件的名称,结构和功能,提供图样(单个部件与总装图),内容应足够详尽。提交各部件功能与实现功能的工作原理、途径与技术指标的制定与验证的详细描述。如产品具有特殊结构、组件、功能等,应提供相应结构特征、参数和性能分析,以及针对性设计和验证的内容。

胆红素血浆吸附器设计验证建议包括对适用人群生理特点的分析与验证,以及针对性设计输出的内容。列出产品部件所使用全部材料(包括助剂、粘合剂、催化剂、溶剂等)名称,一般包括:每个材料的通用名称与准确的化学名称、分子量及其分布、选用材料商品名/材料代号、使用时材料组成比例。有机高分子材料应列出其分子结构式,金属材料应列出其全部金属元素名称、比例及其牌号。无机材料列明结构式、结晶状况等信息。

2)物理特性

胆红素血浆吸附器各组件外观、尺寸、血室容量、血浆进出端与管路的连接、微粒脱落、密封性能、耐温性能等指标。所有组件应具有各自性能要求。如包含特殊组件、结构,应规定该组件、结构的尺寸、性能要求。

使用特性

对胆红素的吸附性能、总蛋白吸附率等指标。如包含特殊功能,应规定相应功能要求。

涂层特性

如产品带有涂层,建议提供涂层成分、性能特性、稳定性和安全性评价等要求和支持性文件。

3)化学性能要求

还原物质(易氧化物)、金属离子、酸碱度、蒸发残渣、吸光度、化学物残留(如适用)等。

4)其他性能

无菌、细菌内毒素和热原等。

5)物质溶出检测

胆红素血浆吸附器可能会包含吸附树脂制备原材料、致孔剂、嫁接用化学试剂、溶剂、特殊原材料的化学添加物、粘合剂等物质。这些物质具有一定潜在毒性或限量使用。为保证产品使用的安全性,建议选择相应物质用量最大的型号,采用适宜浸提溶液(如血液替代溶剂、血液等),模拟临床最严格使用条件(如参考YY 1290-2016《一次性使用胆红素血浆吸附器》化学性能检验液制备规定方法,1L/h流速和产品宣称临床使用最大血浆流速下,37循环2小时或临床宣称最长使用时间,取时间长者),检测上述物质溶出总量。提供人体血液接触这些物质的毒性分析、安全限值和来源文件,并针对不同人群生理特点分别进行安全性评价。

2.生物相容性评价研究

应对胆红素血浆吸附器与人体直接或间接接触材料的生物相容性进行评价。可参考GB/T 16886.1-2011YY 1290-2016等文件要求提供生物学评价报告。

3.生物安全性研究

如胆红素血浆吸附器含有动物源性材料或生物活性物质等成分,如生物涂层。参考动物源性医疗器械申报指导原则,提供相关材料及生物活性物质的生物安全性研究资料等文件。包括说明组织、细胞和材料的获取、加工、保存、测试和处理过程;阐述来源并描述生产过程中对病毒、其他病原体及免疫原性物质去除或灭活方法的验证试验;工艺验证等。

如胆红素血浆吸附器包含药物成分物质,应提供药物在生产国或我国药品注册证明文件,明确药物来源和质量要求。提供药物药理学、药学、毒理学、临床不良反应、与高分子材料结合后对材料和药物双向影响等药械组合产品的研究资料,以证明产品安全性。

4.灭菌工艺研究

明确产品灭菌方法的选择理由,明确灭菌工艺和无菌保证水平,并提供灭菌确认报告。灭菌过程还应开展以下方面的确认:产品与灭菌方法的适应性、包装与灭菌工艺适应性、灭菌有效期验证资料、毒性物质残留量研究资料。

5.有效期和包装研究

有效期验证项目包括产品使用性能和包装完整性。可采用加速老化或实时老化的研究。实时老化的研究,应从产品定型后即开始进行。加速老化研究的具体要求可参考ASTM F1980-16 Standard Guide for AcceleratedAging of Sterile Barrier Systems for Medical Devices》和YY/T 0681.1-2009《无菌医疗器械包装试验方法第1部分:加速老化试验指南》。

提交包装验证报告,如:包装材料的物理化学、毒理学特性;包装材料与产品的适应性;包装材料与成型和密封过程的适应性;包装材料所能提供的物理、化学和微生物屏障保护;包装材料与使用者使用时的要求(如无菌开启)的适应性;包装材料与标签系统的适应性;包装材料与贮存运输过程的适应性等。

6.临床前动物试验

如需要,建议提供动物试验的完整资料,应包括:

1)动物试验目的、模型选择的依据;

2)研究中使用的治疗参数与建议用于人体治疗参数的比较;

3)试验方案、检验方法和设备;

4)记录及结果(包括原始数据样本);

5)结论。

(三)生产制造信息

应包含产品设计过程和生产工艺过程资料,特别是上述胆红素血浆吸附器的性能指标、指标的选择依据与验证资料。可采用流程图的形式概述设计过程和生产过程。

详细说明产品生产工艺过程及其确定的依据、质量控制标准及其可靠性论证;确认关键工艺点并阐明其对产品物理性能、化学性能、生物性能的影响;确认生产工艺的稳定性。对生产加工过程使用的所有溶剂、助剂、粘合剂等添加剂均应说明使用剂量、对残留量的控制措施和接受标准,以及检验报告和安全性评价报告。有多个研制、生产场地,应当概述每个研制、生产场地的实际情况。

(四)临床试验资料

如开展临床试验,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如《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生委员会令第25号)等文件的要求实施。申报资料中应提交伦理委员会批件、试验方案和临床试验总结报告等文件,建议提交统计分析报告。

临床试验根据产品申报用途、试验目的考虑纳入病种和严重程度,在试验方案中应详细说明入选/排除标准以及中止试验标准。

1.临床试验基本要求

试验方案应明确研究目的、研究人群、观察指标、对照选择及研究设计类型等。多中心临床试验由多位研究者按照同一试验方案在不同的临床试验机构中同期进行。

试验品和对照品选择原则:申报产品选择试验型号时,建议选择原材料和组件最全,使用性能可以覆盖本注册单元其他产品,且经过生物学评价、全项目注册检测的型号进行临床试验。

建议优先选择随机对照临床试验设计,应详细描述对照品的规格型号、生产厂家和批号、对照品选择依据等。对照品应选择已经获得有效医疗器械注册证、有确切疗效和安全性的产品。对照品的原材料和填充液、性能结构、吸附性能参数、适用范围和使用方式等应尽量与试验品一致。试验组和对照组的试验条件、方法步骤、临床观察项目、评价依据等应相同。两组试验对象按随机原则分配。

2.受试者入选和排除标准

1)入选标准

各种原因引起的高胆红素血症患者,血清总胆红素(TBiL≥171µmol/L

年龄1875岁,性别不限。

自愿参加并签署书面知情同意书。

2)排除标准

妊娠及哺乳期妇女;

患有重度贫血、感染、肿瘤、活动出血、有严重出血或出、凝血功能严重障碍(PTA≤20%)或血小板低于50×109/L,以及严重的心、肾、肺脏疾病者;

没有控制的肝性脑病患者;

伴有严重高血压、全身循环功能衰竭、DIC患者;

非稳定性的心肌梗塞、脑梗塞患者;

有精神性疾病或病史者、吸毒者;

既往对体外循环管路、血液净化器械、所用药品如肝素、鱼精蛋白有过敏史者;

诊断明确的梗阻性黄疸患者;

三个月内参加过其他临床试验者;

同时使用其他影响疗效观察的血液净化治疗手段,以及研究者认为不适合入组者。

3.临床观察指标

1)主要有效性评价指标:

胆红素血浆吸附成功率,指血浆吸附治疗(治疗时间至少2小时)前后,即刻血清总胆红素(TBiL)下降比例达到预先设定数值(例如不小于15%)患者数占全部治疗患者的比例。即刻血清总胆红素下降比例=(治疗前浓度-治疗后浓度)÷(治疗前浓度)×100%

2)次要有效性评价指标:

观察血浆吸附治疗前后,即刻血清中直接胆红素(DBiL)、间接胆红素(IBiL)和总胆汁酸(TBA)的下降比例。下降比例=(治疗前浓度-治疗后浓度)÷(治疗前浓度)×100%

3)安全性评价指标:

治疗前、治疗开始后15分钟、30分钟、治疗结束时和治疗后24小时体温、心率、呼吸和血压等生命体征变化;

治疗前和治疗结束时血常规(白细胞、红细胞、血红蛋白、血小板等)、电解质(钾、钠、氯、钙等离子)、血生化(丙氨酸氨基转移酶、天冬氨酸氨基转移酶、总蛋白、白蛋白、球蛋白等)、凝血指标(凝血酶原活动度、活化部分凝血酶原时间、纤维蛋白原、国际标准化比值InR等)的变化;

治疗过程中、治疗后不良反应(如心悸、畏寒、发热、皮疹、皮肤潮红、皮肤瘙痒等)的发生情况。

采血时间点包括治疗前和治疗结束时,于治疗管路动脉端采样口处采集血标本。治疗后24小时取静脉血检测总胆红素、直接胆红素、间接胆红素、总胆汁酸和上述凝血指标。所有临床试验机构的采血方式应相同。

记录临床试验中不良事件,并分析其原因、后果,以及与试验产品的关系。

4.样本量

样本量根据受试产品的临床试验设计类型、主要评价指标等因素来确定。需详细写明样本量估算采用的软件或公式,以及公式中的所有参数及其估计值,还应结合临床实际情况考虑试验对象的可能脱落率等因素。对于非劣效试验设计,应由临床专家和统计学家事先给出具有临床意义的非劣效界值。如采用单组目标值设计,亦需明确给出目标值确定的合理依据。

以下举例内容仅供参考:

如果某产品采用非劣效试验设计,预计主要有效性评价指标胆红素血浆吸附成功率90%。假定试验产品疗效与对照产品疗效相当,当非劣效界值取10%,等比例入组分配,统计学检验水准取α=0.025(单侧),β=0.20(把握度取80%)。每组所需样本量为142例,两组共计284例。如果考虑到试验过程中约5%的病例脱落(含因严重违背方案而剔除的情况),试验纳入病例数应不低于300例。

为了保证受试者的安全性和数据的完整性,建议采用基于互联网的中央随机系统,以备监管部门跟踪稽查全部参与试验病例。

5.临床试验统计分析方法

数据分析时应考虑数据完整性,所有签署知情同意并使用了受试产品的试验对象必须纳入最终的统计分析。分析受试者退出或脱落的严重程度和产生原因。数据剔除或偏倚数据的处理必须有科学依据和详细说明,并应进行灵敏度分析,以评价其对研究结果的影响。

数据分析应采用国内外公认的统计分析方法。试验方案应明确统计检验的类型、检验假设、判定疗效有临床意义的界值(非劣效界值)等,界值的确定应有依据。

描述性分析:计数资料采用频数和构成比描述;计量资料采用均数、标准差、最大值、最小值、中位数、第25及第75分位数描述。

疗效分析时不能仅报告p值,还应给出组间疗效的差异及其95%置信区间的估计,并作统计学检验。

安全性评价:按试验组和对照组分别描述治疗前正常、治疗后异常例数及所占比例。不良事件用不良事件发生例数及发生率进行描述,并对此比例进行χ2检验或Fisher精确概率法检验。应对所有试验过程中发生的不良事件进行评价,并描述其种类、发生频率以及与试验器械的关系。

6.统计分析结果

统计分析应基于所有临床试验数据分析得出,并用于撰写临床试验总结报告。统计分析结果应至少包括但不限于临床试验完成情况、人群基线描述、疗效/效果评价及安全性评价等。对所有试验对象进行安全性评价分析,不能遗漏任何不良事件(包括试验前正常、试验后异常并有临床意义的实验室指标等)。脱落病例应列表逐例陈述脱落时间、原因等。主要疗效指标缺失时按最差值法(WOCF)进行填补。

7.临床试验总结报告

提交各分中心临床试验小结。建议根据统计分析结果撰写并出具临床试验总结报告,其中应提供患者一般资料(性别、年龄、体重等)。临床总结报告内容包括:试验对象资料、试验方法、评价方法和标准、试验结果和结论、疗效分析、副反应、不良事件、并发症及其处理、适用范围、禁忌症和注意事项、存在问题及改进意见等。

临床试验总结报告应与研究方案保持一致。报告所有不良事件发生时间、原因、具体表现、后果及与试验用器械的关系,对于所采取的处理措施需予以明确。无论是预期还是非预期不良事件,都应如实记录和报告。对因不良事件而中止研究以及出现重度或严重不良事件的病例,加以特别的注明。

8. 境外临床试验数据的提交参考《接受医疗器械境外临床试验数据技术指导原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8年第13号)相关规定。

(五)产品风险分析资料

应包含风险分析、风险评价、风险控制措施的实施和验证结果、剩余风险可接受性评定等文件。

可参考YY/T 0316-2016《医疗器械风险管理对医疗器械的应用》制订文件。生产企业要成立风险管理小组,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风险管理活动要贯穿产品设计、试生产、量产、上市后使用及产品处理的整个生命周期。要体现生产企业风险管理活动计划的完整性,尤其是上市管理的风险分析与评价过程。对于上市前风险管理中尚未认知的风险,应在上市后开展信息收集,一旦发现异常及时进行风险评价,采取控制措施,更新风险管理文件。

剩余风险分析时,要注意风险控制措施新引入风险能转化为可接受风险,方能认为风险受控。胆红素血浆吸附器必须进行风险与收益分析,收益大于风险时方可接受。同时提供胆红素血浆吸附器产品上市前风险管理报告,此报告旨在说明并承诺:

-风险管理计划已被正确地实施;

-综合剩余风险是可接受的;

-已建立产品上市后的追溯与临床应用信息收集制度。

应随风险管理报告一并附上包括风险分析、风险评价、风险控制概述管理资料。至少应包括:

1.产品安全特征清单;

2.产品可预见危险(源)及危险(源)分析清单(说明危险(源)、可预见事件序列、危险情况和可能发生的伤害之间的关系);

3.风险评价、风险控制措施以及剩余风险评价汇总表。

对于风险分析和管理概述,应包括一份风险总结,以及如何将风险控制在可接受程度的内容等。

(六)产品技术要求

应当按照《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编写指导原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4年第9号)的规定编制产品技术要求,技术指标应当不低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引用标准应当为现行有效版本。对企业宣称的所有技术参数和功能,应在产品技术要求中予以规定。

胆红素血浆吸附器的产品技术要求应参照YY 1290-2016等标准,以及产品设计验证结果、临床应用相关报告与文献来制定。申报产品型号、规格划分尽量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表示方法,所有产品的组件、材料对应关系应明确,不用系列”“含糊用词。

1.产品型号/规格及其划分说明

提供产品规格型号、结构组成示意图,列明各组件名称及制造材料(准确化学名称、金属牌号及常用名)、填充液、灭菌方法、有效期、包装材料等要求。应明确吸附剂类型、各规格产品之间区别(用湿态吸附剂体积来区分),建议明确最大使用压力。同时规定胆红素血浆吸附器原材料不得人为添加已列入相关法规及文件禁止的或未经毒理学评估的物质。

2.性能指标

1)物理特性

胆红素血浆吸附器各组件外观、尺寸、血室容量、血浆进出端与管路的连接、微粒脱落、密封性能、耐温性能等指标。所有组件应具有各自性能要求。如包含特殊组件、结构,应规定其尺寸、性能要求。如产品带有涂层,建议提供涂层成分、性能特性等规定。

使用特性

对胆红素的吸附性能、总蛋白吸附率等指标。如包含特殊功能,应规定相应功能要求。

2)化学性能要求

还原物质(易氧化物)、金属离子、酸碱度、蒸发残渣、吸光度、化学物残留(如适用)等。

3)其他性能

根据胆红素血浆吸附器与人体接触方式及时间等,规定无菌、细菌内毒素、热原等其他要求。

3.检验方法

有关行业标准、国家标准规定各个性能技术指标的检测方法,应作为各条款对应的检测方法。

4.术语(如适用)

三、注册单元划分原则和检测要求

注册单元划分依据《医疗器械注册单元划分指导原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7年第187号)等文件进行,包括但不限于吸附剂材料不同、技术原理不同、主要性能指标不同、适用范围不同等情形时,建议区分不同注册单元,提供各自完整的注册申报资料。

典型性产品选择包含全部原材料和组件、结构最复杂、风险最高、使用性能可以覆盖本注册单元其他型号的产品,进行全项目注册检测。同一注册单元产品,建议至少对吸附剂装量最大型号进行全项目检测,同时再检测吸附剂装量最小型号的物理性能。所有组件均应进行注册检测,特别是具有特殊结构、性能的组件。完成典型性产品检测后,同一注册单元其他型号可进行差异性检测。

四、产品说明书和最小销售单元的标签样稿

胆红素血浆吸附器产品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应符合《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号)、YY 1290-2016等适用文件的要求。说明书注明适用范围,包含胆红素血浆吸附器适用人群的说明。此外,应注明预冲洗步骤、血浆流向、吸附性能、最大最小血浆流速、最大使用压力、禁忌症、注意事项、灭菌方式、有效期、配套使用的血浆分离器性能参数等。所有信息应与临床评价文件结论和国家出台的规范性文件一致。

五、参考文献

1.《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0号)

2.《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号)

3.《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号)

4.《关于发布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的通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5年第14号)

5.《关于发布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编写指导原则的通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4年第9号)

6.《关于公布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4年第43号)

7.《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规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9号)

8.《总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分类目录的公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7年第104号)

9. GB/T 16886.1-2016《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第1部分:风险管理过程中的评价与试验》

10. YY 1290-2016《一次性使用胆红素血浆吸附器》

11.YY/T 0242-2007《医用输液、输血、注射器具用聚丙烯专用料》

12.YY/T 0114-2008《医用输液、输血、注射器具用聚乙烯专用料》

13.YY/T 0806-2010《医用输液、输血、注射及其他医疗器械用聚碳酸酯专用料》

14.ASTM F1980-16 Standard Guide for Accelerated Aging of Sterile Barrier Systemsfor Medical Devices

15.YY/T 0681.1-2009《无菌医疗器械包装试验方法第1部分:加速老化试验指南》

16.《吸附型血液净化器质量标准》(日本人工脏器工业协会)

17.《接受医疗器械境外临床试验数据技术指导原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8年第13号)

18.YY/T 0316-2016《医疗器械风险管理对医疗器械的应用》

19.《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生委员会令第25号)

20.《医疗器械注册单元划分指导原则的通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7年第187号)

六、起草单位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



附件2

一次性使用活检针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旨在指导一次性使用活检针的产品注册申报资料准备和撰写,同时也为技术审评部门审评注册申报资料提供参考。

本指导原则是对一次性使用活检针的一般要求,注册申请人应依据具体产品的特性对注册申报资料的内容进行充分说明和细化。注册申请人还应依据具体产品的特性确定其中的具体内容是否适用,若不适用,需详细阐述理由及相应的科学依据。

本指导原则是对注册申请人和审评人员的技术指导性文件,但不包括注册审批所涉及的行政事项,亦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如果有能满足相关法规要求的其他方法,也可以采用,但是需要提供详细的研究资料和验证资料。应在遵循相关法规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是在现行法规和标准体系以及当前认知水平下制订的,随着法规和标准的不断完善,以及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本指导原则相关内容也将进行适时的调整。

一、适用范围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

1.符合《医疗器械分类目录》中14注输、护理和防护器械目录下01 注射、穿刺器械项下09 活检针条目描述和预期用途的一次性使用活检针。产品通常由针座、芯针、内针管、内外针定位鞘、外针管、保护套组成。针管一般采用不锈钢材料制成。无菌提供。可单独使用,或与活检枪配合使用,用于对人体活体组织进行样本采集,供临床使用。

2.符合《医疗器械分类目录》中02无源手术器械目录下07 手术器械-针项下04 内窥镜取样针条目描述和预期用途的一次性使用内窥镜活检针。产品通常由头部、杆部或软性导管和手柄组成,头部为针形,通过手柄操作传递、控制头部工作。一般头部采用不锈钢材料制成。无菌提供。手术中在内窥镜下操作,用于探查组织、取样。

本指导原则不适用于可重复使用的活检针,以及可用于注射药物、硬化剂、醇化剂等进行治疗,或用于输送骨水泥等功能的活检针。

对于含有特殊材料、特定部件,以实现特定功能的一次性使用活检针,还应遵循其他相关标准或指导原则等的要求,必要时需申请产品的属性界定,本指导原则不再赘述。

二、注册申报资料要求

(一)综述资料

1.概述

描述申报产品的管理类别、分类编码及名称的确定依据。申报产品应符合《医疗器械分类目录》中14注输、护理和防护器械目录下01 注射、穿刺器械项下09 活检针;或者02无源手术器械目录下07手术器械-针项下04 内窥镜取样针。管理类别为第二类。

2.产品描述

产品描述应全面、详细,至少应包括申报产品名称、结构性状及相应图示、作用机理、取样原理、各部件所用原材料、各部件在产品中的功能、规格型号及划分依据、尺寸、灭菌方式、技术性能指标、使用方法、适用部位、预期用途等。

3.规格型号

说明产品的规格型号及划分依据,明确各规格型号的区别。可采用对比表对不同规格型号的结构组成、性能指标加以描述。

4. 产品注册单元划分

产品注册单元划分应依据总局颁布的《医疗器械注册单元划分指导原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7年第187号)进行。如结构设计和取样原理不同,建议申请人划分不同注册单元。例如:手动式活检针、机动一体式活检针、机动装配式活检针,因其产品结构组成不同,而导致产品性能指标不同,建议划为不同注册单元。如接触人体的主要原材料不同,例如取样针材料为医用不锈钢、镍钛合金,建议划为不同注册单元。骨活检针和用于软组织的活检针,因其产品使用方式、作用部位不同而导致适用范围不同,建议划为不同注册单元。

5.包装说明

综述资料应包括有关产品包装信息,应当说明与灭菌方法相适应的初包装信息。产品初包装材料应选择化学稳定性良好、生物相容性良好、密封性良好的材料。

6.适用范围和禁忌症

可根据申报产品的具体预期用途及研究资料,参考本指导原则相关内容要求,进一步确认申报产品具体的适用范围及禁忌症。

7.与已上市产品的比较

应综述同品种/类似产品国内外研究及临床使用现状、发展趋势。描述本次申报器械与已上市同品种/类似器械的相似点和不同点,建议以列表方式表述,比较的项目建议包括产品名称、结构组成、适用部位、预期用途、产品设计、原材料选择、生产工艺、灭菌方式、性能指标、有效期、已上市国家等。已上市产品应符合本指导原则的定义范畴,可包括本企业或其他企业已上市同品种/类似产品。

(二)研究资料

至少应包含如下内容:

1.原材料控制

说明原材料的选择依据,明确产品的起始材料,列明产品生产过程中由起始材料至终产品所需全部材料的化学名称、商品名/材料代号、CAS号、化学结构式/分子式、纯度、不锈钢牌号、使用量或组成比例、供应商名称、符合的标准等基本信息,建议以列表的形式提供。

原材料应具有稳定的供货渠道以保证产品质量,需提供原材料生产厂家的资质证明及外购协议。应明确所用原材料的标准/技术要求及检验方法,如GB/T 18457-2015《制造医疗器械用不锈钢针管》(注:本指导原则中标准适用于最新版本,下同)、YY/T 0114-2008《医用输液、输血、注射器具用聚乙烯专用料》、YY/T 0242-2007《医用输液、输血、注射器具用聚丙烯专用料》、YY/T 0806-2010《医用输液、输血、注射及其他医疗器械用聚碳酸酯专用料》、YY/T 1557-2017《医用输液、输血、注射器具用热塑性聚氨酯专用料》、GB/T2965-2007《钛及钛合金棒材》和YY/T 0294.1-2016外科器械金属材料第1部分:不锈钢》等标准。应提交原材料符合相应标准的全性能检测报告。对于首次用于医疗器械方面的新材料,应提供该材料适合用于人体的预期使用部位的相关研究资料。

2.产品性能研究

应当提供产品性能研究资料,包括有效性、安全性指标以及与质量控制相关的其他指标的确定依据,所采用的标准或方法、采用的理由及理论基础。应根据产品的性能特点,制定适合产品的技术指标并说明依据。如对于预期经医学影像引导下使用的产品,建议根据其特点和在临床上所需达到的性能,进行相应的研究和验证工作。对于针尖形状/斜面角对活检针穿刺/切削力的影响,可进行数学建模、理论计算,或提供可证明穿刺/切削力安全和有效的试验验证及其他数据/研究资料。

应对产品的样本采集空间和畅通性进行研究,阐明样本采集空间的控制范围,使其满足所需的样本采集量及保持其畅通性的关系,提交有关研究资料。

应对产品的采样形式进行研究,使其满足不同的临床使用需求。在说明书和/或标签中予以明示,并提供针尖图示/示意图。

应对产品的配合性进行研究,使活检针及机械动力装置配合良好,易于安装及拆分,并避免误装配。

还应对产品的触发装置、安全锁扣进行研究(如适用)。确保其使用安全,并避免误击发。并在说明书和/或标签中予以明示。

3.生物相容性评价研究

生物相容性评价资料应当包括:生物相容性评价的依据、项目和方法;产品所用材料的描述及与人体接触的性质;实施或豁免生物学试验的理由和论证;对于现有数据或试验结果的评价。

应按照GB/T 16886《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系列标准进行生物学评价或试验,在评价项目选择时应考虑产品累积使用的接触时间。

4.灭菌工艺研究

参考GB 18280《医疗保健产品灭菌辐射》系列标准、GB 18279《医疗保健产品灭菌环氧乙烷》系列标准和GB/T 16886.7-2015《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第7部分:环氧乙烷灭菌残留量》等相应标准规定,提交产品包装及灭菌方法选择的依据,经过确认并进行常规控制,并应开展以下方面的确认:

1)产品与灭菌过程的适应性:应考察灭菌工艺过程对于一次性使用活检针的影响。

2)包装与灭菌过程的适应性。

3)应明确灭菌工艺(方法和参数)和无菌保证水平(SAL),并提供灭菌确认报告。无菌保证水平(SAL)应达到1×10-6

4)残留毒性:若灭菌使用的方法容易出现残留,如环氧乙烷灭菌,应当明确残留物信息及采取的处理方法,并提供研究资料。

5.产品有效期和包装研究

应提供产品有效期的验证资料。在稳定性研究中应监测整个有效期内确保产品安全性和有效性的关键参数,如在产品技术要求中所描述的参数,并提交所选择测试方法的验证资料。考虑加速/实时老化对于终产品的影响,以及产品的稳定性和批间可重复性。还应通过无菌检测或包装完整性检测证明产品在有效期内保持无菌状态。

产品包装验证可根据有关国内、国际标准进行,如GB/T 19633《最终灭菌医疗器械包装》系列标准、YY/T 0681系列标准、YY/T 0698系列标准、ISO 11607系列标准、ASTM D4169-16等,提交产品的包装验证报告。

6.其他资料

结合申报产品的特点,证明产品安全性、有效性的其他研究资料。

(三)生产制造信息

提交产品的生产工艺管理控制文件,详细说明产品的生产工艺和步骤,列出工艺图表,对生产工艺的可控性、稳定性应进行确认。对生产加工过程中所使用的添加剂、助剂等(如二甲基硅油等针尖润滑剂,光固化胶等粘合剂)均应说明起始浓度、去除措施、对残留量的控制标准、毒性信息以及安全性验证报告。应提供产品加工过程中以及终产品的质量控制要求。

若产品有多个研制、生产场地,应当概述每个研制、生产场地的实际情况。

(四)产品风险分析

按照YY/T 0316-2016《医疗器械风险管理对医疗器械的应用》的要求,对产品生命周期全过程实施风险管理。在产品准备注册上市前,应对风险管理过程进行评审。评审应至少确保:风险管理计划已被适当地实施;综合剩余风险是可接受的;已建立产品上市后的追溯与临床应用信息收集制度。

产品风险管理报告包括风险分析、风险评价、风险控制概述的产品风险管理资料。至少应包括:

1)产品安全特征清单;

2)产品可预见的危害及危害分析清单(说明危害、可预见事件序列、危害处境和可能发生的损害之间的关系);

3)风险评价、风险控制措施以及剩余风险评价汇总表。

对于风险管理报告及提交的风险管理资料的要求可参考YY/T 0316-2016附件。

(五)产品技术要求

产品技术要求的制定应符合《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编写指导原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4年第9号)的要求。应根据产品的技术特征和临床使用情况来确定产品安全有效、质量可控的技术要求与检验方法。对宣称的产品的所有技术参数和功能,应在产品技术要求中予以规定。技术指标应不低于相关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产品技术要求中的试验方法均应为已验证的方法。若对公认标准中的试验方法有所修改,应说明修改的内容及原因,并提交验证资料。对于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不适用的推荐要求条款,应说明不适用的原因。

常见的活检针通用技术指标包括以下几点(不限于此):

活检针采样结构

尺寸公差

外观与清洁度

针尖

样本采集空间和畅通性

连接牢固度

刚性和弹性

韧性

针座圆锥接头

无菌

细菌内毒素

酸碱度

重金属总含量

环氧乙烷残留量(适用于经环氧乙烷灭菌的一次性使用活检针)

对于手动式活检针,除满足通用要求外,技术指标还应包括以下几点(不限于此):

针尖结构

内孔清洁度

内针连接牢固度

扭矩

刻度标识

定位器

护套

对于机动装配式活检针,除满足通用要求外,技术指标还应包括以下几点(不限于此):

切割取样型式

内针杆连接牢固度

刻度标识

活检针的配合性

固定件

护套

对于机动一体式活检针,除满足通用要求外,技术指标还应包括以下几点(不限于此):

切割取样型式

内针杆连接牢固度

刻度标识

机械动力装置(触发装置、安全锁扣、取样长度定位装置)

护套

如有不适用的项目,应予以说明。

产品技术要求中应明确产品规格型号并阐明各规格型号之间的区别和划分依据,并明确各规格型号产品所适用的组织/器官,或采样方式,列明产品结构并提供产品示意图,产品各组成部分的材料、组成比例及所符合的标准等内容。申请人应考虑添加剂、助剂等物质的残留(如用于针尖润滑的二甲基硅油,或光固化胶等粘合剂等)问题,必要时在产品技术要求中加以控制。对于预期经医学影像引导下使用的产品,建议根据其特点和在临床上所需达到的性能,增加相应的技术指标要求。若产品标示为无热原,应在产品技术要求中单独规定,不应与细菌内毒素混淆。如注册产品带有其他组件,应制定相应性能指标要求及检验方法。

列明产品灭菌方法、有效期、初包装等信息。

(六)产品检验报告

产品检验资料应包括产品检验报告及相关的说明文件。检验报告应由具有医疗器械检验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产品在检验机构承检范围内,检验机构出具产品技术要求预评价意见表。若申报的产品包括多个型号,选取检验的典型性型号应当能代表本注册单元内其他产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如被检型号产品无法覆盖其他型号产品全部性能指标,应进行差异性检验。

(七)产品临床评价

申请人应按照《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5年第14号)提交临床评价资料。一次性使用活检针的临床评价应遵循医疗器械产品研究和开发的基本规律,通过科学的过程来评估产品临床效果和潜在风险,最终确定产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并为产品使用说明书的撰写提供依据。在进行临床评价之前,应明确一次性使用活检针的临床作用机理、对活检器官或组织的预期作用效果,可能带来的风险和可能出现的不良事件,并在临床评价时予以充分考虑。

根据《关于公布新修订免于进行临床试验医疗器械目录的通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通告2018年第94号),分类编码为02-07-04的一次性内窥镜超声吸引活检针,通常由头部、杆部或软性导管和手柄组成,头部为针形,通过手柄操作传递、控制头部工作。一般头部采用不锈钢材料制成。无菌提供。以及分类编码为14-01-09的一次性使用活检针,组成仅限于包括穿刺针和针芯的活检针,材料符合GB/T 18457-2015的要求,通过直接进行人体组织器官穿刺以获取病理组织,不包括与内窥镜系统、负压吸引装置等配合使用或需超声、X线等影像设备引导下操作的活检针。如产品基本原理、适用范围、性能和组成结构与已经上市产品相同。可免于进行临床试验,但豁免情况不包括以下情况。

对于不符合豁免条件,如(1)使用了新材料、活性成分、新技术、新设计、新作用机理、新功能的产品;(2)用于注射、定位、治疗的产品,申请人应按照《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5年第14号)的其他途径论证产品临床应用的安全有效性。如开展临床试验,应符合《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生委员会令第25号)要求,如提交境外临床试验数据,应符合《接受医疗器械境外临床试验数据技术指导原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8年第13号)相关要求。如提交同品种产品的临床数据,应按照该指导原则要求的项目和格式出具评价报告。

(八)产品说明书、标签

产品说明书、标签应符合《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号)及YY/T 0980系列标准等相关的要求,同时还应注意以下几点(不限于此):

1.进口产品说明书中内容应忠实于原文,提交完整版的原文说明书、标签及中文翻译件;

2.产品适用范围及相关性能介绍所宣称内容应有充分的支持资料,不能夸大;

3.使用说明应详细阐明所申报产品应用于患者时具体的操作步骤,如影像学引导方式、患者体位、采样方式、针号选择、活检针入路、进针方式等,以及是否需要配合其他产品使用。对于影像引导下使用的活检针,建议申请人增加提示性信息:为提高穿刺的精准性,推荐使用相应的一次性穿刺支架;

4.在说明书中明确产品的禁忌症、针对产品特点的注意事项、警示信息、可能的不良事件及处理措施等,如对产品中所含成分过敏的患者不能使用等。应根据活检针部位/术式等列明并发症,如经皮肺穿刺活检中针道出血、感染、气胸、血胸、肿瘤针道转移/种植、气体栓塞等风险;经皮肾穿刺活检中出血、血尿、肾周血肿、疼痛等风险;经皮肝胆穿刺活检中急性胰腺炎、胆汁型腹膜炎、肿瘤针道转移/种植等风险;

5.说明书中列出的特殊性能测试或试验研究结果,应注明是来自体外试验、动物实验,还是人体试验;

6.产品的储存、运输要求;

7.其他应载明的内容。

三、参考文献

1.《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0号)

2.《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号)

3.《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号)

4.《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生委员会令第25号)

5.《关于公布新修订免于进行临床试验医疗器械目录的通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通告2018年第94号)

6.《关于发布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的通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5年第14号)

7.《总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分类目录的公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7年第104号)

8.GB/T 16886 《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系列标准

9. YY/T 0980《一次性使用活组织检查针》系列标准

10.YY/T 0316-2016《医疗器械风险管理对医疗器械的应用》

11.《总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注册单元划分指导原则的通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7年第187号)

12. YY/T 0681《无菌医疗器械包装试验方法》系列标准

13. YY/T 0698《最终灭菌医疗器械包装材料》系列标准

14. GB 18280《医疗保健产品灭菌辐射》系列标准

15. GB 18279《医疗器械灭菌环氧乙烷》系列标准

16. GB/T 18457-2015《制造医疗器械用不锈钢针管》

17. YY/T 0114-2008《医用输液、输血、注射器具用聚乙烯专用料》

18. YY/T 0242-2007《医用输液、输血、注射器具用聚丙烯专用料》

19. YY/T 0806-2010《医用输液、输血、注射及其他医疗器械用聚碳酸酯专用料》

20.YY/T 1557-2017《医用输液、输血、注射器具用热塑性聚氨酯专用料》

21.GB/T2965-2007《钛及钛合金棒材》

22.YY/T0294.1-2016外科器械金属材料第1部分:不锈钢

23. GB/T14233.1-2008《医用输液、输血、注射器具检验方法第1部分:化学分析方法》

24.《接受医疗器械境外临床试验数据技术指导原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8年第13号)

四、起草单位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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