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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药监局委托下放济南青岛烟台等地的省级行政权力事项

2020-09-14 09:14  阅读数:2296 标签:

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委托实施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公告

2020年第5号

 2020年9月9日 发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关于调整实施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33号)、《关于向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上海合作组织地方经贸合作示范区下放部分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1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省药监局决定自2020年9月10日起委托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由相关受委托单位实施。


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委托14项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由济南、青岛、烟台3市实施,委托2项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由青岛西海岸新区实施,委托2项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由部分国家级开发区实施,委托3项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由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济南片区和烟台片区实施,委托1项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由中国—上海合作组织地方经贸合作示范区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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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根据工作需要,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从公告之日起启用“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实施审批备案专用章”15枚,“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实施执法专用章”5枚,“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实施审批备案专用章”和“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实施执法专用章”,在各受委托单位委托事权范围内使用时,与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暂停接收上述地区委托实施事项的业务申请,已受理的事项将继续完成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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