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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医疗器械注册人委托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实施指南(试行)》发布

2018-11-28 10:29  阅读数:3606 标签:

关于发布天津市医疗器械注册人委托生产

质量管理体系实施指南(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天津市医疗器械注册人委托生产质量管理,明确不同主体间的质量管理责任划分,指导医疗器械注册人、受托生产企业和检查人员开展医疗器械质量体系管理和核查,根据《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和《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及其附录的要求,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组织制定了《天津市医疗器械注册人委托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实施指南(试行)》,现予发布。

     特此通知。

 

附件:天津市医疗器械注册人委托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实施指南(试行)


2018 1119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天津市医疗器械注册人委托生产质量

管理体系实施指南(试行)

 

一、制定依据

(一)《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0

(二)《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7 

(三)《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4年第64号公告)

(四)《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附录无菌医疗器械(2015年第101号公告)

(五)《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附录植入性医疗器械(2015年第102号公告)

(六)《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附录体外诊断试剂(2015年第103号公告)

(七)《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附录定制式义齿(2016年第195号公告)

(八)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同意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开展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试点工作的公告(2018 年第 43 号)

(九)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于关于印发《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津市场监管械注〔20187号)

二、适用范围

本指南是根据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在《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及附录的基础上,针对医疗器械注册人特殊监管要求,提出并细化的指南性意见。

本指南旨在为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人及其受托生产企业在建立、运行、改进质量管理体系方面提供指导,以期更好地满足《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及附录的要求,落实医疗器械注册人和受托生产企业主体责任,确保医疗器械产品上市后的安全、有效。

三、体系要求

机构与人员

1.1 注册人应当建立健全与所注册医疗器械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保证其有效运行,建立与质量管理体系过程相适应的管理机构,并有组织机构图,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权限,明确质量管理职能。

注册人应当要求受托企业建立与医疗器械受托生产过程相适应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并保证其有效运行。

1.2 注册人应当确定一名管理者代表,负责建立、实施并保持覆盖医疗器械全生命周期的质量管理体系,报告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和改进需求,提高员工满足法规、规章和顾客要求的意识。

注册人应当要求受托企业确定一名管理者代表,管理者代表负责建立、实施并保持与受托生产过程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报告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和改进需求,提高员工满足法规、规章和顾客要求的意识。

1.3 注册人应当配备专职法规事务人员,应具有工作经验,具备审核《委托合同》、《质量协议》的能力,熟悉所注册医疗器械产品法规要求,能够处理相关法规事务。

1.4 注册人应当配备专职质量管理人员,应具有工作经验和相应的专业背景,熟悉所注册医疗器械产品的生产质量管理要求,能够对注册人和受托人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评估、审核和监督。

注册人应当要求受托企业配备与受托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生产和质量管理人员,以上人员应当熟悉受托产品相关法律法规,具有相关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有能力对生产管理和质量管理中的实际问题作出正确判断和处理,且生产管理部门和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不得互相兼任。

1.5 注册人应当配备专职上市后事务人员,应具有工作经验,熟悉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产品召回、售后服务等要求,能够处理相关上市后事务。

1.6 法规事务人员、质量管理人员、上市后事务人员不得相互兼职。

1.7 注册人应当配备专门的研发技术人员,熟悉所注册医疗器械产品的研发和技术,具有相应的专业背景和工作经验,确保提交的研究资料和临床试验数据真实、完整、可追溯。

1.8 注册人应明确要求受托企业指定专人与注册人进行对接、联络、协调。

1.9 注册人应对受托企业中直接影响受托生产产品技术、生产、质量、产品交付的人员进行培训,确保培训效果。培训应有培训计划、培训内容、培训时间、培训考核,符合要求后上岗。

场地、厂房、设施、设备

2.1 注册人自行研发医疗器械产品的,应具备与已获证医疗器械相适应的研发场地和设施设备。

注册人委托其他机构研发医疗器械产品的,应确保被委托机构具备与已获证医疗器械相应的研发场地和设施设备。

2.2 注册人应明确受托企业厂房、设施、设备和定期评估的要求;委托生产前应查验受托企业的生产条件,委托生产后,应定期评估,并形成评估报告。

注册人应要求受托企业严格按照《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及其附录的要求对受托生产过程中涉及的厂房、场地、设施、设备进行配置和管理。

2.3 注册人应要求受托企业采用适宜的方法,对注册人财产(包括受托生产相关且属于注册人所有的各类物料、半成品及成品、留样品、包装、标签、工装夹具、模具以及其他设备或辅助器具等)进行标识、储存、流转、追溯。

文件管理

3.1 注册人应当建立与质量管理体系过程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对《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及其附录有任何删减或不适用均应详细说明,且任何删减或不适用不得影响医疗器械产品的安全、有效。

注册人应要求受托企业建立与质量管理体系过程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并在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中增加受托生产相关内容,并符合《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及其附录相关要求,有任何删减或不适用均应详细说明,且任何删减或不适用不得影响产品的安全、有效。 

3.2 注册人应将《质量协议》按照体系文件进行管理,包括《质量协议》的评审、变更、终止、延续、执行情况的年度评价,并保留相关记录。同时应要求受托企业照此管理。

3.3 注册人应对已获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产品的全部研发资料和技术文件进行管理。包括清单编制、保存、归档、检索、查阅、变更、移交、处置、使用期限和权限,并保留相关记录。同时应要求受托企业对移交的全部研发资料和技术文件照此管理。

3.4 注册人应对医疗器械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指南性文件、质量公告等外来文件进行管理,包括收集、更新、检索、汇总、分析,并保留相关记录。

3.5 注册人应对受托企业生产质量管理体系评估、审核、监督的文件进行管理,包括保存、变更、检索、汇总、分析,并保留相关记录。

注册人应要求受托企业对受托生产质量管理体系自查文件进行管理,包括保存、变更、检索、汇总、分析,并保留相关记录,定期上报注册人。

3.6 注册人如已购买商业保险,应对商业保险进行管理,包括保险的购买、延续、理赔等资料的保存和查阅。

3.7 文件和记录的保存期限应符合法规要求和双方《质量协议》的约定。在保存期限内,注册人可向受托企业获取委托产品生产相关文件记录,以满足产品质量追溯、调查及法规要求等的需要。

3.8 双方解除委托生产行为后,应将委托生产产品及过程所有的文件和记录形成清单及附件,由受托企业全部退还给注册人,双方确认并保留记录。

设计开发

4.1 注册人应按照《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及其附录要求进行设计开发。保留自行研发或委托研发医疗器械产品的设计开发资料,确保设计开发资料和数据的真实、完整、可追溯。

4.2 注册人委托其他机构进行设计开发时,应当与受托设计方签订协议,确保设计开发过程满足法规要求;注册人对整个医疗器械产品的设计开发负主体责任。

4.3 注册人应按照《质量协议》要求,将需要转移给受托企业的设计输出文件进行汇总并编制技术文件清单。

注册人应要求受托企业按照《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及其附录和《质量协议》的要求,对转移的设计开发输出文件进行管理,并执行受托生产产品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约定。

 4.4 注册人在受托企业完成工艺建立、验证、转换、输出的,受托企业应具备相应的能力,完成样品试制工作。

4.5 注册人应确保设计变更过程满足法规要求,任何设计变更应及时通知受托企业,并监督受托企业的变更执行情况。设计变更应保留记录,并经双方确认。

 4.6 注册人应当在包括设计开发在内的产品实现全过程中,结合委托生产产品的特点,制定风险管理的要求并形成文件,有效实施风险管理;生产和生产后信息显示产品的风险不可接受时,注册人和受托企业应及时沟通并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并保留相关记录。

    5 采购

5.1 注册人应明确委托生产产品物料的采购方式、控制方式、采购途径、质量标准、检验要求,并按照《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及其附录的要求实施采购,保留采购记录满足可追溯要求。

5.2 注册人委托受托企业采购的,应要求受托企业按照《质量协议》和《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及其附录的要求执行采购。保留采购凭证和记录,满足可追溯要求。

5.3 注册人应确保受托企业将审核合格的供应商纳入供应商进行管理,并使用合格供应商提供的合格物料。采购中发现异常情况应采取措施暂停采购,双方协商处理,保留处理记录。

5.4 注册人应明确受托企业对其提供的物料进行仓储、防护和管理的要求。

5.5 注册人应按照法规要求实施采购变更,所有的变更应书面通知受托企业,并留存相关记录。

5.6 注册人应定期按照《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及其附录的要求,对采购控制进行自查,确保满足规范的要求。

    6 生产管理

6.1 注册人应明确委托生产的品种及范围、工艺流程、关键工序、特殊过程、工艺参数、工艺规程、作业指导书、必要外协加工过程(例如灭菌)、物料流转、生产批号、灭菌批号和标识管理、批(台)生产记录、可追溯性、产品防护、产品清洁、产品说明书、标签要求;将与生产有关的所有技术文件以《质量协议》附件的形式转移给受托企业,双方确认并保留记录。

注册人应要求受托企业按照《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及其附录和《质量协议》的要求组织生产。

6.2 注册人应明确在委托生产过程中的需要定期监控的环节和过程以及监控方式和标准,指定授权监控的人员,并保留监控记录。

6.3 注册人应定期对受托企业的受托生产管理情况和相关记录进行审核,并保存审核记录。

6.4 注册人应当随时关注受托企业生产条件有无发生变化,当发现不再符合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要求的,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可能影响医疗器械安全、有效的,应当立即要求受托企业停止生产活动。

6.5 注册人应明确要求如果受托企业有与受托产品相同的产品在产,相关产品应有显著区别的编号、批号、标识管理系统,严禁混淆。

6.6 注册人应明确要求受托企业保留受托生产相关的全部生产记录,并随时可提供其备查。

6.7 注册人应要求受托企业在受托生产过程中出现可能影响产品质量的偏差、变更、异常情况应及时向注册人报告,保留处理记录。

6.8 注册人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积极开展医疗器械产品唯一标识赋码工作,编制产品唯一标识赋码管理规程,并监督受托企业按规程进行受托产品赋码。

7       质量控制

7.1 注册人应规定委托生产产品的质量标准,检验规程、检验职责、留样及观察(如涉及)等质量控制过程的职责分工。

注册人应要求受托企业按照《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及其附录和《质量协议》约定的委托生产产品的质量标准、检验规程、检验职责、留样及观察(如涉及)等质量控制过程的职责分工实施质量控制活动。

7.2 需要常规控制的进货检验、过程检验和成品检验项目可由注册人完成,应保留相关记录,满足可追溯要求;也可由受托企业完成,应将与质量控制有关的技术文件以《质量协议》附件的形式转移给受托企业,双方确认并保留记录。

对于检验条件和设备要求较高,确需委托检验的项目,可委托具有资质的医疗器械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7.3 由受托企业实施质量控制的,注册人应对受托企业的质量控制能力、质量检测设备、质量检测人员能力、质量检测数据进行定期监控和评价,并保留相关记录。

7.4 注册人应制定产品交付和产品放行的程序、条件和放行批准要求。并指定产品放行授权人,授权人按放行程序进行产品放行,并保留放行记录。

7.5 注册人应要求受托企业指定负责产品交付人员,产品交付人员应保证受托产品符合《质量协议》中的产品交付标准并保留交付记录,满足可追溯的要求。

7.6 涉及产品留样的,注册人应制定留样规程,并要求受托企业执行留样规程,保持留样记录,定期查验受托企业的留样工作。

8       销售和售后服务

8.1 注册人可以直接销售医疗器械,也可以选择具备相应条件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或受托企业销售医疗器械。

8.2 注册人直接销售医疗器械的,无需办理医疗器械经营许可或者备案,但应具备《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医疗器械经营能力和条件,还应满足《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相关要求;注册人应当建立顾客反馈处理程序,对顾客反馈信息进行跟踪分析。

8.3 注册人选择医疗器械经营企业销售的,应当符合医疗器械相关法规和规范的要求;选择受托企业销售的,应在《质量协议》中作出明确约定。并要求受托企业必需具备相应的医疗器械经营条件,符合经营相关法规要求。

8.4 注册人应当建立售后服务制度,做好售后服务记录,满足可追溯的要求。

8.5 如涉及委托产品安装、维修的,注册人可自行也可委托受托企业,但应明确产品安装、维修的相关权利、义务和责任,制定接收标准、验收准则,并保留相关记录。 

不合格品控制

9.1 注册人应规定对不合格品控制要求和处置措施,防止非预期的使用或交付。

注册人应要求受托企业按照《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及其附录的要求建立不合格品控制程序,对不合格品进行标识、记录、隔离、评审和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保留相关记录。

9.2 产品销售后发现产品不合格时,注册人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如召回、销毁等。

    10 不良事件监测、分析和改进

10.1 注册人应当按照《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及其附录的要求建立数据分析、纠正预防改进措施、产品信息告知程序,并要求受托企业提供受托生产过程中必要的质量数据进行分析,并保留相关记录。

10.2 注册人应当按照《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建立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体系,配备与其产品相适应的不良事件监测机构和人员,对其产品主动开展不良事件监测,并按规定报告医疗器械不良事件。

注册人应规定受托企业配合注册人进行不良事件监测、分析和改进的相关要求。

10.3 注册人和受托企业发现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或者可疑不良事件的,应当按照规定直接向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报告,及时开展调查、分析、评价,主动控制产品风险,并报告评价结果。

10.4注册人应当主动开展已上市医疗器械再评价,根据再评价结果,采取相应控制措施,对已上市医疗器械进行持续改进,并按规定进行注册变更。再评价结果表明已注册的医疗器械不能保证安全、有效的,注册人应当按法定要求主动申请注销《医疗器械注册证》。

10.5 注册人应定期开展管理评审,对自身和受托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进行审核和评价,确保体系运行的适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

注册人应要求受托企业定期对受托产品体系运行情况开展内部审核。确保受托产品质量体系符合《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及其附录和《质量协议》的要求。

四、核查范围

(一)注册申请人仅为样品研发主体,但生产工艺的建立和验证、设计转换均在受托企业完成的,在产品注册体系核查时,应对注册申请人研发地址和受托企业生产地址进行同步核查。

(二)注册体系核查可根据具体情况对受托研发机构进行延伸核查。

受托企业仅进行受托产品组装、分装的,注册体系核查可视具体情况对关键物料、关键工序/特殊过程的供应商等进行延伸核查。

(三)同一注册人委托多家企业生产产品的,应对相关受托企业均进行现场核查。

(四)受托企业发生变化(包括变更、增加或者减少),在对变更后的受托企业进行体系核查时,同时应对注册人的工艺资料、设计的变化情况等进行同步核查。

(五)上市后监管时,可对注册人及受托企业一并实施检查,以确保注册人和受托企业委托生产行为的合法合规、受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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